一、受理
(一)岗位责任人: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工作人员
(二)岗位职责与权限:
1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;逾期不告知的,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;
2、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受理条件要求,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,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;
3、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,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时,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,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。
(三)时限:即时
二、初审
(一)岗位责任人:职业能力建设处初审人员
(二)岗位职责与权限:
1、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、真实性审查;
2、对符合条件的,提出初审意见,交处室分管负责人审核。
(三)时限:3个工作日
三、复审
(一)岗位责任人:职业能力建设处分管负责人
(二)岗位职责与权限:
1、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,组织专家对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(站)单位的鉴定资格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评估,提出书面审查评估报告。对符合条件的,提出同意意见,报主管厅领导审定;
2、对不符合条件的,提出不同意见及书面理由。
(三)时限:2个工作日(专家评审时限除外)
四、决定
(一)岗位责任人:主管厅领导
(二)岗位职责与权限:
1、符合法定条件的,签发同意申请的批复;
2、对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许可,将其材料退回厅职业能力建设处,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。
(三)时限:7个工作日
五、告知与公示
(一)岗位责任人: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工作人员
(二)岗位职责与权限:
1、公示审定结果,如无异议,及时、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;
2、对准予行政许可的,制作并发放许可证书,明确鉴定的范围、职业(工种)和等级。其中,鉴定技师、高级技师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所(站)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;
3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,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,说明理由,并将其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,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。
(三)时限:1个工作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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