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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关于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合作机构许可
发布时间:04月04日    新闻来源:职业人才技能等级鉴定中心(全国联网)   浏览次数:

事项名称

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许可

事项类别

承诺件

事项类型

行政许可

许可对象

行业主管部门、行业组织、用人单位、培训机构

许可依据

《劳动法》第六十九条、《职业技能开发办法》

是否收费


收费标准


收费依据


许可数量

有限制,限制数量

法定期限

20个工作日

承诺期限

13个工作日(专家评审时间除外)

许可条件

(一) 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得到法人单位的授权;(二)具有与所鉴定职业(工种)、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、工作资料和考评场地; (三)具有与所鉴定职业(工种)、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、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;(四)有具体明确的职业技能鉴定依据; (五)有相应数量的专(兼)职的组织管理人员、工作人员和考评员,按规定建立完备的管理组织体系、考评工作程序和质量保证体系; (六)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;(七)有进行信息统计、数据处理的专用设备、系统软件和专业人员; (八)承诺在考评工作中坚持公平、公正和客观的原则,接受监督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费用。

许可程序

一、受理

(一)岗位责任人: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工作人员

(二)岗位职责与权限:

1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;逾期不告知的,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;

2、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受理条件要求,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,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;

3、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,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时,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,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。

(三)时限:即时

二、初审

(一)岗位责任人:职业能力建设处初审人员

(二)岗位职责与权限:

1、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、真实性审查;

2、对符合条件的,提出初审意见,交处室分管负责人审核。

(三)时限:3个工作日

三、复审

(一)岗位责任人:职业能力建设处分管负责人

(二)岗位职责与权限:

1、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,组织专家对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(站)单位的鉴定资格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评估,提出书面审查评估报告。对符合条件的,提出同意意见,报主管厅领导审定;

2、对不符合条件的,提出不同意见及书面理由。

(三)时限:2个工作日(专家评审时限除外)

四、决定

(一)岗位责任人:主管厅领导

(二)岗位职责与权限:

1、符合法定条件的,签发同意申请的批复;

2、对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许可,将其材料退回厅职业能力建设处,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。

(三)时限:7个工作日

五、告知与公示

(一)岗位责任人: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工作人员

(二)岗位职责与权限:

1、公示审定结果,如无异议,及时、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;

2、对准予行政许可的,制作并发放许可证书,明确鉴定的范围、职业(工种)和等级。其中,鉴定技师、高级技师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所(站)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;

3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,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,说明理由,并将其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,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。

(三)时限:1个工作日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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